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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
拓展信息:
省内其他统筹区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市域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元。中医 (中西医结合) 医院的起付标准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降一级。
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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